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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 引 号:011043102/2020-171095分 类:安全生产监管;发布机构: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2日名 称: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4号效力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晓东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
2、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
3、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信息报告等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有安全。
4、总监的,安全总监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5、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入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除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有。
6、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救援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救援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救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预案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修订的情形时,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